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或不明知他人有此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利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本罪;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
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扩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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