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情形

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情形

不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或不明知他人有此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利用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果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本罪;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

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扩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90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