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与行为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后者侵犯的是市场准入的管理秩序。前者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后者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限制买卖、金融行业等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
实践中,两罪经常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发生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中,涉案人员通常不具有经营资质。因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罪的评价侧重点也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侧重于评价产品质量,而非法经营罪侧重于评价准入经营的资质。因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经营资质合法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产品质量合格而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经营资质又不合法合规的,则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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