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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如下事项:(1)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徇私情、私利。(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3)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法违规违纪的认知程度。(4)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以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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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包括交易对方、失职行为受益人和本单位同事、领导等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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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包括行为人接受他人的实物、礼金、服务的实物及票据、凭证,相关职业规范、工作制度、合同,以及行为人因违法违规处理职务活动受到的处分决定等。上述材料用于证明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为本人、他人或单位(部门)谋取私情、私利,以及违法违规处理单位事务的结果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应当履行职责或正确履行职责,且应当预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
认定行为人是否系过失,尤其要注意正确区分行为人对于危害行为的认知与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具体而言,行为人对具体的危害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对于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应当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另外,要注意区分常识性认知与技术性认知:
- 常识性认知以 “普通人” 为标准,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无认知能力外,应当认定为 “有认知”;
- 技术性认知一般涉及某一方面的特殊技能,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认知标准与要求。对于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性行业(如重大工程、专业设施等),上岗人员均经过培训,对于过失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一般具有认知。
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性质是否明知,应注意收集和审查以下方面的证据:
- 行为人对单位事务熟悉程度的证据,包括其知识层次、从事单位事务时间、有无管理权限、是否接受过培训等。
- 行为人工作中一贯表现的证据,包括日常单位事务活动表现、有无受到过批评或劝阻、相对人抗辩时行为人的表现等。
- 行为人失职动机的证据,包括其与交易对方的关系、有无收受好处及有无为本人、他人或者单位(部门)谋取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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