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犯罪客体证据

犯罪客体证据

 

客体方面的证据审查目的是证明单位或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注重收集以下证据:
  1. 行政部门提供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书证。
  2. 被害人的举报材料、诊断材料、陈述、鉴定意见等。
  3. 行政执法部门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取样、查封、扣押、录像、拍照等调查措施后形成的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4. 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5. 行为人关于相关资质等问题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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