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判定标准有二: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判断的问题,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例如,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从相关民事判决的裁判要旨中可知,对于以自然景观或动物造型为基础创作而成的实用艺术品属于公共领域,对其使用不构成侵权。
独立完成和付出劳动本身并不是某项客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劳动并不意味着独创性,独创性要求具有创作性。如果实用艺术品的图案是对自然界广泛存在、十分常见的图案的选择和模仿,与在先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图案相同、实质上相同或者相类似,且仅作出了细微改变,不能体现作品想要表达的思想,就不能认定具有独创性。
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作为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仍需要予以个案判断。我国实行的是著作权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作品不论是否登记,都不影响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行使著作权。具体而言:
-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是认定某项客体具有独创性并获得保护的决定性依据。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 1 条规定,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可见,作品登记资料系证明著作权存在的初步证据,不是确权证据。因此,涉案的图案获得著作权登记本身并不能成为其当然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依据。
- 在个案中对某项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由法官依法审查判断后判定。即使著作权登记能够成为某项客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初步证据,但当案件当事人对此发生争议时,法院仍应当对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司法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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