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查明犯罪时间与地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 2025年3月24日 21:21:16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203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26阅读模式 查明犯罪时间与地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 线下固定场所销售犯罪嫌疑人经营地或商品储存地系向他人租赁、借用的,需提取房主证言,核实房屋出租、出借的情况、用途;如有合同,一并调取,审查合同签订方、实际使用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同时收集摊位周边人员、快递合作方、买家的证言,核实摊位的实际经营人情况等。 流动销售部分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设立固定经营场所,通过电话等方式单线联系、自行运输的方式。此种模式下的证据搜集较为困难,除了要收集现场查获的待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还要积极查找已经销售的记录。客观证据主要包括通话、短信、QQ、微信等记录,监控录像,快递单据,进货单据等。 线上销售主要调取网络销售记录、销售商品名称、销售商品的网页、买家评价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51.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3851.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