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证实其采购、交运、收货等行为:
- 对走私进境货物实施境外采购、境内收货行为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签名,发票抬头,装箱单、提单收货人名称,转账、付款账户名称,收货单、入仓单落款,微信、电子邮件账号,作案手机号码等;
- 对走私出境货物实施销售、发货行为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签名,发票落款,收款账户名称,发货单、出仓单落款,微信、电子邮件账号,作案手机号码等;
- 与揽货绕关组织者往来沟通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给付走私运费(包税费)的转账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 其他佐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对实际收发货人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采购、交运、收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证实其揽货、交货等行为:
- 与实际收发货人往来沟通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收取走私运费(包税费)的收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走私货物、物品接收、交付的记录等;
- 联系、组织、指挥绕关运输人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支付走私劳务费(运费)的转账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走私货物拆分、汇集记录等;
- 其他佐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对中间揽货人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揽货、交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证实其接货、运输、交货等行为:
- 与揽货绕关组织者往来沟通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收受走私劳务费(运费)的收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 走私货物流转记录:走私货物、物品接收、仓储、拆分、汇集的记录、指令和报告等;
- 反映运输路线、方式的证据材料:如行为人对进出境地点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进出境地理方位图和进出境路线图,运输工具及附着痕迹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船舶航行日志、GPS 记录、海事部门出入境登记,车辆出入境登记等;
- 其他佐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对绕关运输人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接货、运输、交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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