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绕关行为方面的证据材料

绕关行为方面的证据材料

一、针对走私货物实际收发货人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证实其采购、交运、收货等行为:
  1. 对走私进境货物实施境外采购、境内收货行为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签名,发票抬头,装箱单、提单收货人名称,转账、付款账户名称,收货单、入仓单落款,微信、电子邮件账号,作案手机号码等;
  2. 对走私出境货物实施销售、发货行为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签名,发票落款,收款账户名称,发货单、出仓单落款,微信、电子邮件账号,作案手机号码等;
  3. 与揽货绕关组织者往来沟通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给付走私运费(包税费)的转账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4. 其他佐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对实际收发货人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采购、交运、收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二、针对中间揽货人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证实其揽货、交货等行为:
  1. 与实际收发货人往来沟通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信函,收取走私运费(包税费)的收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走私货物、物品接收、交付的记录等;
  2. 联系、组织、指挥绕关运输人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支付走私劳务费(运费)的转账付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走私货物拆分、汇集记录等;
  3. 其他佐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对中间揽货人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揽货、交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三、针对绕关运输人的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收集下列证据,证实其接货、运输、交货等行为:
  1. 与揽货绕关组织者往来沟通的证据材料: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收受走私劳务费(运费)的收款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2. 走私货物流转记录:走私货物、物品接收、仓储、拆分、汇集的记录、指令和报告等;
  3. 反映运输路线、方式的证据材料:如行为人对进出境地点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进出境地理方位图和进出境路线图,运输工具及附着痕迹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船舶航行日志、GPS 记录、海事部门出入境登记,车辆出入境登记等;
  4. 其他佐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对绕关运输人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等其他能够证实接货、运输、交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8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28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