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报加工贸易性质走私案件

伪报加工贸易性质走私案件

伪报加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骗取或冒用他人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保税货物进口,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起刑点的行为。该类案件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1)证明 “货物本应一般贸易进口,却骗取 / 冒用手册保税进口” 的证据材料

  1. 海关备案资料,支付 “指标费”“包柜费” 以及认定 “三无工厂” 的证据材料等;
  2. 采购订单、付款单证、运输单证、真(假)出入仓库记录等,证明货物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材料;
  3. 反映骗取或冒用他人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4. 指标提供人、利用人、中介人、运输司机或其他知情人的辨认、指证等证据材料。

(2)证明 “货物保税进口” 的证据材料

  1.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明货物已经保税进口的证据材料;
  2. 进口货物运输、存储、处置的单证资料;
  3. 报关人员对进口过程所作的证言,采购、运输、仓管人员就境外采购、运输、入库等行为所作的证言,境外承运人关于托运人的指证,运输司机关于非指运地卸货的证言等;
  4. 勘验检查笔录、海关现场检查记录及《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额海关核定证明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伪报贸易性质进口的货物,经国内加工、仓储后复出口的情形。对于伪报加工贸易性质的案件,侦查机关还应当注意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和后续货物去向的相关证据,综合全部证据准确判断案件性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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