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多次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理

多次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多次犯有《刑法》第 201 条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其中,“未经处理” 指未经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包括既未经行政处理,也未经刑事处理。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即按照行为人历次逃税的数额累计相加。只要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无论每次数额多少,只要累计数额达到法定起刑数额标准,就应按《刑法》第 201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需注意对多次逃税违法行为的累计合并处罚,具体认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1. “累计数额” 是不分税种、不分生产或流通等环节的逃税数额总和;
  2. 不包括已被处罚过的逃税数额,无论该处罚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
  3. 行为人实施其他涉税违法犯罪的数额,如逃避追缴欠税罪、走私偷逃关税等的数额,不应计入此款规定的 “累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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