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空壳公司骗款

空壳公司骗款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得逞,首先成立一家公司,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但其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增加资信度,为其行骗提供方便。
因此,这些公司往往既无正式的办公地点,也没有固定的资产,甚至公司刚刚成立后,就将注册资本抽逃,即所谓的 “空壳公司”。
行为人以公司为幌子与对方进行经济活动,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使对方信以为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由于公司是真实存在的,同时也是其本人的公司,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 224 条第 1 项的规定,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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