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选择性罪名的具体确定

选择性罪名的具体确定

本罪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虽然商品声誉从本质上来讲应属于商业信誉的范畴,但立法者在《刑法》第 221 条将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并列,表明商品声誉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需要单独规定,以突出保护。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罪名,应结合案件事实,根据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具体侵害的结果确定,即犯罪人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还是二者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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