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认定本罪时,应结合案件的整个事实来具体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行为是否已造成重大损失。总的来说,本罪中的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计算的损失,如因产品被退回所造成的收入减少等,也包括无形的、可加以评估的损失,如某驰名商标经济价值的降低。至于被害人为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投入的资金,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而产生的开支等,属于间接损失,一般不能计算在内,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另外,在具体认定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损失计算在内,或者说检察机关应当对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与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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