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主体相关证据
在审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自然人主体时,需重点围绕身份合法性、刑事责任能力及量刑关联信息收集证据,具体证据要件如下:
(1)户籍资料。证实涉案人员的自然身份情况,核心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是否年满 16 周岁),确保主体资格符合刑法规定。
(2)多类型证据结合审查个人综合情况:
- 犯罪嫌疑人关于自身身体情况、精神状况、个人经历等内容的自述;
- 同案犯及相关人员(如亲属、同事、知情者)关于上述情况的言词证据;
- 前科资料(如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例资料(如医院诊断书、体检报告)、个人简历资料等书证。
通过上述证据重点查明三方面内容:
一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不应当从事食品行业的疾病(如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
二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影响认知和控制能力);
三是查明其个人经历,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量刑的前科情况(如是否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处罚),以及是否可能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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