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围绕本罪客观方面,需要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
证明武器、弹药来源的证据。常见证据有:网络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订单记录、资金支付记录及其购买发票、相关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预谋商量从境外采购武器、弹药,是否实际下单采购、购买成交价格、数量、交易模式等情况。
-
证明武器、弹药非法出入境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报关资料、委托协议、行为人出入境记录、包裹邮寄单及其物流信息、海关现场查验记录、相关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通过直接携带、非法邮寄、藏匿报关等方式走私武器、弹药进出境。
-
证明武器、弹药在国内转运、销售等去向的证据。常见证据有:境内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包裹邮寄记录、微信记录、销售记录、销售款交易记录、相关言词证据等,以判断行为人在国内接收走私的武器、弹药,委托人员转运,境内销售数量、价格等情况。
-
证明武器、弹药数量、价值的证据。常见证据有:查验记录、实物照片、清单、网络聊天记录、交易记录、付款凭证以及相关鉴定意见等,以判断武器、弹药的类型、数量,尤其是没有查扣到实物的物品,是否与查扣的物品相一致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