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给予财物的认定

给予财物的认定

1. 给予财物的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 一是为了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财物。
  • 二是在有求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因对方索取而给予财物。
  • 三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约定,在对方按照行为人要求履行相应职务行为后给予财物。
  • 四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后,给予财物作为对方职务行为的报酬。

2. 给予财物的内涵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本质是给予对方不应得的财物,以此作为对方已经、正在、将要或者许诺实施职务行为的对价,并使对方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给予财物” 的要件成立与否,不取决于接受人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实践中,财物的交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 直接给予工作人员本人。
  • 通过第三人(不要求第三人有主观认识)转交给工作人员。
  • 交付给工作人员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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