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案件最主要的物证和书证,分别是实际扣押的废物以及相对应的进口报关资料。审查目的主要在于判断进口货物与报关资料之间的对应性,扣押的废物是否为行为人所进口的货物,以及废物的实际数量。对此,主要围绕进口报关单证、现场勘查资料、废物照片、清点记录、扣押笔录以及扣押的实物等展开审查。
对于在通关现场被查扣的货物,其与报关单证之间的对应性通常比较清晰。需要重点审查的主要是相应报关单项下的货物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能否得到相应进出口代理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以及其他证据佐证。同时,需要审查实际货物与报关单申报情况是否一致,包括品名、数量、价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5.html
对于并非在通关现场查获的货物,需要重点审查是否为相应报关单所对应的货物,扣押的货物是否为行为人进口的货物。尤其需要重点审查进口的货物能否与其他来源渠道(主要是国内采购)的废物相区分,因为实践中同一家企业也常常同时进口或者国内采购相类似的货物。只有完全排除二者混杂的可能性,明确扣押的货物就是行为人所进口的货物,才能作为进一步认定是否走私废物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5.html
以侦查人员是否介入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为分水岭,可以从取证前和取证后(包括取证当时和提取之后)两个不同阶段来理解实物证据的鉴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5.html
- 针对取证前阶段:围绕某一实物证据形成之后、被侦查机关提取之前,审查这一阶段该实物证据是否有被污染、篡改、混同、调换的情形,侦查人员所接触到的证据能否反映实物证据的原貌。
- 针对取证后阶段:围绕侦查人员提取实物证据的过程以及后续保管、转移、使用的过程,审查该实物证据是否完整地保存、流转。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取证前实物证据的鉴真。走私货物从进口后到被扣押期间存在 10 多天时间差,需要判断这段时间内该批废物是否保持原样,是否被其他货物混杂。具体审查中,一方面结合侦查机关查扣时的勘验笔录、拍摄照片发现,货物扣押时外包装基本上比较完整,进口的货物与国内采购的其他货物明显区分堆放;另一方面,办案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复勘,发现被扣押的货物比较整齐,没有被混杂的情形。最终认定扣押的涉案货物就是袭某进口的那批货物,在此基础上,结合鉴定意见足以认定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可见,物证的鉴真是鉴定的基础和前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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