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走私犯罪主体认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属于单位走私犯罪主体,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997 年《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按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6.html
1999 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6.html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根据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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