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枪走私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走私案件。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仿真枪,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所谓仿真枪,顾名思义是指外形、颜色与枪支相同或近似,但在具体大小、性能上有一定区别的枪形物。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 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 0.16 焦耳 / 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 1/2 与 1 倍之间的。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上述第 3 项条件做进一步解释,其中的 “1 倍” 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 1 倍;其中的 “1/2” 与 “1 倍” 均不包含本数。
综合以上规定,实践中所谓仿真枪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仿真枪:是指枪口比动能介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和 0.16 焦耳 / 平方厘米之间的枪形物,即符合上述第 1 项标准的仿真枪。
- 广义仿真枪:是指外形、材质、功能等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近似的非制式枪形物,即符合上述第 2 项、第 3 项标准的仿真枪。
广义的仿真枪不考量其枪口比动能,可能高于或低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此类仿真枪如果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属于枪支,从而成为走私武器罪的犯罪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走私案件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依据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区分行为性质。
对于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仿真枪,其杀伤力有很大区别。尤其对于枪口比动能超过上述标准不多、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司法实践中,涉及仿真枪走私的案件,通常是各类仿真枪(包括狭义仿真枪和广义仿真枪)混杂其中,且数量较多。鉴于上述枪支认定标准较低,行为人通过外观识别很难了解,也不太可能通过实际鉴定枪口比动能来辨别是否属于枪支。总体而言,行为人对于 “是否属于枪支” 的认识通常比较模糊,或持一定放任态度。
相较于走私以火药为动力、杀伤力较高的枪支,或对枪支性能有明确认识的走私行为,走私此类仿真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但根据《走私案件解释》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10 支以上即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这一规定容易导致罪刑失衡。
因此,司法实践中涉及仿真枪走私的案件,“主观故意的认定” 以及 “如何实现量刑均衡” 成为常见争议焦点。大量因走私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的案件,往往通过特殊减刑核准程序实现罪刑均衡。
为解决与仿真枪相关的枪支违法犯罪案件定罪、量刑不平衡问题,2018 年 3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强调,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 同时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 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涉及气枪铅弹的,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52.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