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行为分工与主从犯作用认定

行为分工与主从犯作用认定

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走私一般可以区分为组织准备、指挥联络、出入境运输、销售和运输、款项收付等不同环节,而组织准备环节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起意策划、提供资金、招募人员、提供运输工具等分工。评判行为人参与走私的作用大小时,可以结合其所参与各个环节的性质、重要程度、参与环节的多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考量具体行为性质,区分作用大小

  1. 按行为技术含量划分:可分为技术管理型行为和体力劳务型行为。
    • 技术管理型行为:如出谋划策、组织人员指挥调度、沟通联系、财务管理等,对个体人身依赖性较强,可替代性较低,作用通常更高。
    • 体力劳务型行为:如 “水客” 进出境、跟船出海、货物运输、望风接送等,可替代性较高,作用通常较低。
  2. 按岗位分工重要性划分:可分为关键环节和辅助环节。
    • 关键环节:在走私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非设关地走私中货物进出境过程的运输环节,缺少该环节走私无法实现。
    • 辅助环节:起配合支持作用,如货物入境后的境内运输或陆上运输环节。

二、考量与共同犯罪核心成员的关联度

走私犯罪核心成员主要包括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投资者、组织者。
  • 若在犯罪实施前直接接受核心成员分工、布置,或在作案过程中直接接受核心成员指挥、派遣,关联度高,参与行为的作用更大。
  • 若离核心成员较远,不直接接受其分工、调度或指挥,关联度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三、考量环节完成的参与人数

  • 独立完成某一环节的人数越少,单个人可替代性越低,作用越大。
  • 独立完成某一环节的人数越多,单个人可替代性越高,作用越小。
  • 例如,非设关地走私中跟船出海的船员、集体完成卸油的工人、“水客” 走私中直接携带货物出入境的 “水客”,通常可替代性较高,作用较小。

四、考量行为人在各环节的参与程度

  1. 同一环节内:参与时间越长、参与范围越广,作用一般越大。
    • 例如,同样是受雇跟船人员,仅个人参与作用较小;若同时纠集、招募其他人员,且纠集人数越多或被纠集者作用越大,其自身作用也越大。
  2. 不同环节间:仅参与一个环节,作用较小;参与多个环节,作用一般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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