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需收集以下证据证明涉案主体实施了生产或销售行为,其中,对生产行为的审查要注重对 “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行为的核查:
(1)搜查笔录(或行政执法部门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生产、销售场所的具体概况(如位置、布局、设备摆放等)情况。
(2)与生产相关的原料、半成品、设备、工具、器皿等,有关食品的配方、标识、包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图、成分说明书等,以及食品原材料和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和记录、生产加工记录、生产窝点发货记录等,证明生产行为实际实施。
(3)有关特定资质的证件,如生产许可证(如养殖许可证、屠宰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业技术等级证等,用于核查涉案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生产、销售资质(无资质可辅助印证行为违法性)。
(4)证明销售记录或资金状况的证据,如涉案人员与消费者的微信、短信记录,报价单、销售合同、购销凭证、对账单、财务账册,销售及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运输及仓储单据等,证明涉案人员实施了销售行为及实际销售金额。
(5)证明购买或其他关联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购买者证言、仓储管理人员证言等),印证涉案人员实施了销售行为。
(6)证明运输情况的证据,如货运单、箱单、出入库单、购货收货凭证等运输单据,通过物流环节印证涉案人员实施了销售行为。
(7)犯罪嫌疑人供述,重点讯问生产、加工场地,生产销售的时间、种类、分工,所用的原料、设备、工艺、过程,进货及销售渠道,生产成本、出售价格、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直接证实涉案人员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审查认定,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涉案人员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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