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后未出售股票违法所得的计算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一直未出售相关股票,或者在内幕信息公开较长时间之后再出售股票,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对未抛售的,按照案发时的收盘价计算;对已抛售的,按照已抛售的实际价格计算,不论该价格是否与内幕信息存在条件因果关系。主要理由是:基于内幕交易持有的股票,无论何时抛售,其实际获利都与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1.html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应当与内幕信息之间存在条件因果关系。对于案发时仍未抛售的,应计算账面获利,基准为复牌日收盘价或首个打开涨跌停板日收盘价;对于案发时已抛售的,也应当以上述基准计算账面获利,而非实际获利。主要理由是: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后续股价变化与内幕信息之间无条件因果关系。行为人继续持股获取的利益或遭受的损失都不能归因于内幕信息,完全取决于其个人的判断和决策,故其复牌后的获利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应该已经中断。在王文芳泄露内幕信息、徐双全内幕交易案中,徐双全取得了重组的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交易,但股票复牌日宣告重组失败,股票复牌后未出现涨停,徐双全未立即抛售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后 3 个月陆续抛售所涉股票,获利 730 万元;如果按照复牌日收盘价计算,其账面获利为 150 万元。最后法院认定违法所得为 150 万元。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对于已抛售和未抛售的还存在区别对待的做法:对已抛售的,按照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对于未抛售的,按照上述基准认定账面违法所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1.html
本书倾向于认为,内幕交易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欺诈社会公众并从中获利。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应当与内幕信息具有条件因果关系。内幕信息的市场影响力消除后,行为人继续持有涉案股票产生的账面获利不应再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内幕信息公开后该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市场影响力消除之日股票价格与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或卖出股票价格的差额作为基准进行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1.html
对于以哪个时点作为内幕信息影响消除之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不同案件所涉内幕信息对市场影响的持续时间不同,该信息市场影响力消除之日不应只局限于复牌日或涨停日。实践中对利好型内幕信息以复牌后打开涨停之日收盘价作为计算基准,虽不一定完全准确,但具有相对确定性,可以作为参照。一般情况下,利用利好型内幕信息的,可以参照证监会关于余股账面获利的计算方法,即复牌当日未涨停的,按复牌日收盘价为基准;复牌当日涨停的,按首次打开涨停日收盘价为基准。但唯需进一步研究讨论的是,如果行为人在公开时间较长后抛售的实际获利,低于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账面获利的,仍以账面获利计算违法所得是否妥当。本书倾向于认为,由于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后未立即抛售股票,实际上并未利用内幕信息获得不法利益,对市场的损害相对较小,以账面获利认定其违法所得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以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或者直接以内幕交易数额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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