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标准
《刑法》第 180 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规定了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6 条、第 7 条规定了本罪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其中 “情节严重” 标准与 2010 年《立案追诉标准(二)》一致。但 2022 年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 30 条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适当提高,该规定施行后应以该标准为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标准都不宜再适用。
情节严重的标准为: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2 年内 3 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 明示、暗示 3 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 25 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 2 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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