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信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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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认定

《刑法》第 180 条规定,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法》第 52 条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便是认定的根据。该条第 1 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该款属于定义性规定。第 2 款又规定:“本法第 80 条第二款、第 81 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该款实际上列举了属于内幕信息的具体情形。

需要探讨的是,《证券法》第 52 条规定的第 1 款与第 2 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内幕信息仅限于第 2 款规定的内容,还是可以根据第 1 款作出实质判断?第 80 条、第 81 条对重大事件作了一个 “封闭式” 的规定,即除了具体列举的重大事件外,只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才能作为重大事件。也就是说,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事件便不属于重大事件,不能事后认定。在未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对于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内幕信息?对此有不同认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6.html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因素十分复杂,法律规定难以囊括所有具有价格敏感性的信息。若以封闭式的规定来限制内幕信息范围,可能会造成实质上具有内幕交易性质的行为无法认定,从而损害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从文义来看,《证券法》第 52 条第 2 款仅表明第 80 条、第 81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与重大事件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除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外,内幕信息仍可以根据其是否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是否公开进行实质判断。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可以根据定义条款对其他事项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作出实质判断,必要时商请监管机构出具认定意见。当然,由于不属于重大事件或者其他规定事项的信息不在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列,实际未披露的事件并不构成信息,因此不能将知悉相关事项并进行交易的行为径直认定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始点一般应当是筹划或决定将该事件予以披露的时点,而非事件本身的形成期间。2022 年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除定义条款外,对内幕信息也作了列举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6.html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核心特征,即重大性与未公开性 。重大性是指该信息一旦公开,极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出现显著波动。例如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的重大调整等信息,这些信息往往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引发证券价格的变动。未公开性则意味着该信息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尚未为社会公众及交易对方所知晓。如果信息已经依法公开,那么它就不再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6.html

在实践中,内幕信息的具体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对于法定重大事件,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债务违约等情况,由于法律已明确列举,认定相对较为清晰。然而对于一些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判断则需要更为谨慎。例如公司内部正在研发的一项具有重大市场潜力的新产品信息,虽然不在法定重大事件的明确列举范围内,但如果该信息一旦公开,很可能对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且在公开前尚未被公众所知悉,那么也可以依据《证券法》第 52 条第 1 款的规定,结合其对证券价格的潜在影响以及未公开的状态,将其认定为内幕信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6.html

此外,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案件调查与审理过程中,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多种证据来确定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公司内部的会议记录、相关决策文件、知情人的证言、信息传递的时间节点与交易行为的时间关联等。通过综合分析这些证据,以准确判断该信息是否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从而为内幕交易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坚实的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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