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的计算
违法所得数额是认定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之一,办案时需要准确计算《刑法》第 180 条第 1 款规定的 “违法所得”。《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 10 条规定,《刑法》第 180 条第 1 款规定的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 180 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犯罪数额为判断内幕交易犯罪情节的主要要素,表现为证券交易成交额、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等三种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4.html
内幕交易行为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 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是评价内幕交易犯罪行为重要的罪质要素和量刑标准。获取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根本经济动因。虽然各国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范围基本形成了共识 —— 基于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而实施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获利与避损,包括积极的增值(交易的利润)与消极的增值(风险的规避),但涉及具体案件,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却无统一标准,司法解释也缺乏细致的操作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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