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2025年3月1日 19:24:40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072文章 0粉丝 侵犯公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犯罪办案指引评论38阅读模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故意的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会侵犯国家人体器官管理制度及被组织出卖器官者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为宜: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因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时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 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 “放任” 持的是一种 “听之任之” 的心理态度,与 “组织行为” 的积极性相冲突。 不要求营利目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备的要件,所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也构成本罪,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28.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2828.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