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供受体自愿且直接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是否经过组织者,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定性分析:
- 行政违法性: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即使是供受体双方直接买卖,也属于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的,还应当吊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等;医务人员参与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 刑事违法性:虽然《刑法》未设立 “购买人体器官罪”,但如果购买者主动联系供体、参与器官买卖的相关环节等,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被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未经供体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对于受体或其家属为供体提供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用及适当补贴的情况,虽然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不宜过分扩大打击范围,但如果这种费用的提供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演变成了变相的器官买卖交易,仍然会受到法律的规制。而对于供受体之间出现巨大金额交易的行为,由于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医疗秩序,法律必然会对此进行严格管控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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