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于供受体自愿且直接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认定

对于供受体自愿且直接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是否经过组织者,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定性分析:
  • 行政违法性: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即使是供受体双方直接买卖,也属于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的,还应当吊销其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等;医务人员参与的,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 刑事违法性:虽然《刑法》未设立 “购买人体器官罪”,但如果购买者主动联系供体、参与器官买卖的相关环节等,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被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未经供体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对于受体或其家属为供体提供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用及适当补贴的情况,虽然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不宜过分扩大打击范围,但如果这种费用的提供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演变成了变相的器官买卖交易,仍然会受到法律的规制。而对于供受体之间出现巨大金额交易的行为,由于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医疗秩序,法律必然会对此进行严格管控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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