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人体器官买卖广告的行为定性

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人体器官买卖广告的行为定性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一些具有信息网络专长的人员,逐渐形成职业群体,为实施各种犯罪的人员提供服务,如设立用于不同类型犯罪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犯罪信息,形成 “一对多” 的服务模式。
若将上述人员的部分行为,附属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仅从帮助犯的层面处罚,则难以罚当其罪。因此,当《刑法》第 287 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 287 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1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81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