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本罪证明的核心是组织出卖行为的认定。证明其客观方面的证据,可参考以下五类内容:
  1. 现场勘验、检查相关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对应的照片、录像、现场制图。现场范围涵盖为供养供体租住的暂住屋、实施手术的手术室,以及术后供受体的休养室等。
  2. 物证与书证
    • 物证:犯罪嫌疑人日常使用的手机、上网电脑、银行卡;中介头目或看管负责人用于管理的记事本等。
    • 书证:涉案人员的通话清单、聊天记录(微信、QQ 空间等)、银行转账汇款明细;供受体的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单、体检单据等。
  3. 专业鉴定与视听资料:包括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记录犯罪过程的录像资料等。
  4. 证人证言与辨认笔录
    • 证人证言:知情人举报陈述、供体与受体的举报陈述、房主(或房屋中介)证言、药械供应商证言等。
    • 辨认笔录:上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涉案现场或物品的辨认记录。
  5.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对组织出卖行为的供述及相关辩解内容。
从实践角度,完整的组织行为需包含三个核心环节,证明时可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 意思联络环节:需证明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供体)存在沟通,组织者通过引诱、招募等方式表达组织出卖意愿,被组织者则将自身出卖器官的想法告知组织者。
  2. 交易安排环节:需证明组织者为完成器官出卖实施的具体行为,如供养供体、联系移植受体或中介、运送供体、带领供体体检及配型等。
  3. 手术实施环节:需证明组织者安排被组织者进行器官移植手术,该环节是器官交易完成的标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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