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非法经营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大多按非法经营罪处理。但两罪在法律层面存在较大差别:
  1. 从法律条文看,《刑法》第 225 条规定了 4 种非法经营行为,前三种显然不适用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仅能适用第四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从犯罪构成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虽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健康,而非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经营秩序。
  3. 从适用背景看,此前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实质是法律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成为独立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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