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3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人体器官非法移植行为进行规范。该部门又于 2009 年 12 月 28 日发布《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
对于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手段解决,不适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刑事追责。
从对供体的检查、器官的配型、活体器官摘除到器官移植手术,人体器官买卖的所有重要环节均需医生参与才能完成。因此,严惩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医疗机构或医生,是减少此类行为的关键。
实践中,人体器官交易屡屡得逞,与医疗机构或医生审查不严密切相关。具体责任认定需分两种情形:
- 行政责任: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针对违规的医疗机构或医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 刑事责任: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仍参与实施手术,或为其提供证明材料、场所、设备等条件及帮助的,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直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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