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企图以 “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为由推卸刑事责任。例如,辩称自己不知道器官买卖内幕,以为只是为他人招募员工。
针对此类辩解,需通过以下方式调查取证,驳斥辩解并确认其主观故意:
  1. 核查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往来情况与通信记录,固定客观证据;
  2. 询问证人、被害人,获取第三方陈述以印证案件事实;
  3. 针对性讯问犯罪嫌疑人,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4. 依据上述证据对具体情况进行证明,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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