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核心变化与适用规则

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核心变化与适用规则

2013 年 8 月 30 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此前施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等旧标准。新旧标准在损伤评定规则、具体情形界定及时间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以下核心内容:

一、 鉴定标准的实质内容变化

新旧标准的核心差异体现在损伤分级细化评定门槛调整,部分常见损伤的认定标准发生明显改变,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如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1. 损伤分级体系重构
旧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 “重伤、轻伤、轻微伤” 三级,分级较笼统,实践中易因界限模糊导致争议;新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形成 “三等六级” 的分级格局,即:
  • 重伤: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 轻微伤:保留一级。
分级细化既便于鉴定人精准操作,也为司法量刑规范化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避免了旧标准中 “轻伤重定”“重伤轻定” 的模糊空间。
2. 常见损伤的认定标准调整
新标准普遍提高了部分损伤的评定门槛,部分按旧标准构成轻伤的损伤,依新标准可能降为轻微伤。典型调整情形如下表所示:
损伤类型 旧标准规定 新标准规定
外伤性鼓膜穿孔 直接认定为轻伤 初定为轻微伤,6 周不能自行愈合的才构成轻伤二级
鼻骨骨折 单纯线性骨折伴明显移位即构成轻伤 仅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或合并上颌骨额突 / 鼻中隔骨折时,才构成轻伤二级;单纯线性骨折为轻微伤
肋骨骨折 单根肋骨线性骨折伴移位即构成轻伤 单根肋骨骨折(无论是否移位)均为轻微伤;两根及以上肋骨骨折才构成轻伤二级
头部损伤(脑震荡) 依据 “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可认定轻伤 未直接将 “脑震荡” 纳入轻伤范畴,避免了因主观描述模糊导致的鉴定争议
3. 新增关键评定原则
新标准明确了多项实操性原则,弥补了旧标准的漏洞,主要包括:
  •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若损伤与既往伤 / 病共存,需区分主次作用。仅当本次损伤为主要作用时,才依标准评定;二者作用相当时,需降低损伤等级;既往伤为主要作用时,仅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
  • 医疗因素排除原则:不因及时就医减轻损伤等级,也不因医疗损害介入加重原发损伤等级。
  • 原发性损伤优先原则:器官离断、牙齿脱落等经手术再植成功的,仍按损伤发生时的情形评定程度,不因后续治疗效果改变结论。

二、 新旧标准的时间效力与适用规则

新旧标准的适用严格遵循 **“从旧兼从轻原则”**,核心以 “损伤行为发生时间” 为分界点,具体规则如下:
  1. 损伤发生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无论是否曾按旧标准鉴定,均一律适用新标准进行评定。
  2. 损伤发生于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前
    • 案件未经审判或正在审判的,原则上适用旧标准;但如依新标准评定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更轻(如旧标准为轻伤、新标准为轻微伤),则适用新标准,体现 “从轻” 精神。
    •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无明显错误,当事人以新标准对其有利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但如旧标准适用本身存在明显问题(如鉴定程序违法、依据错误),可依法委托按旧标准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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