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证据主要包括:
- 涉案人员电脑、光盘、移动硬盘、手机,以及微信、QQ、电子邮件等社交工具中,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内容;网络账户交易流水,能够证明假冒侵权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
- 涉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转账记录。
认定销售价格,应按照 “实际售价→标价→行为人供述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 的依次选择原则计算:
- 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应重点查证实际销售价格证据,并以此作为计算犯罪金额的首选依据。有销售记录的,用销售记录平均价计算待售相同商品、已售或待售的其他同一品牌同类商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没有销售记录的,可依据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能相互印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金额。
- 按照标价计算:确实无法查证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可依据标价计算待销售货值金额;虽有标价但价格明显不合理,或没有标价但查获的侵权产品与有标价的侵权产品属于同一品牌同类商品的,可按同类侵权产品的标价认定。
- 按照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计算: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无法查清实际售价,但行为人对售价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查明的该假冒商品购入价格相适应的,可根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认定。
- 按照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确实无法根据上述标准计算侵权商品价格的,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互相印证为主,以消费者证言认定为辅,且一般应达到能够形成印证、消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对现场查获尚有未销售假冒商品的,若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账目销售记录能相互印证,可按照账目、销售记录记载的价格、数量认定实际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
- 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商保存的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认定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的证据。
“真假混卖” 情形下,应重点结合行为人提供的正品来源线索、交易价格、买家证言、鉴定意见等综合判断。
- 对于正品和假冒商品数量无法直接区分的,可结合产品来源证据界定,区分出涉案假冒产品的数量。
- 若上游卖方人员无法查证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应根据已核实的买家及查获的实物产品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并就低认定犯罪金额。
- 对于消费者退货的,鉴于犯罪嫌疑人已实施犯罪客观行为,退货部分的数额不在犯罪金额中扣减。
- 对于犯罪嫌疑人向上家卖方人员退货的,鉴于行为人尚未进入销售行为的实行阶段,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搭售(捆绑销售)” 中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根据不同情形计算销售金额:
- 没有拆分销售的,搭售价格可直接作为计算假冒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的依据。
- 拆分销售的,对于已搭售或拆分销售出去的,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对于未销售出去的,应以拆分后单个销售的价格作为计算货值金额的依据,而非以搭售价格计算。
- “真假” 混合搭售,能区分假冒产品和正品销售价格的,直接以区分后假冒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算销售金额的依据。
- “真假” 混合搭售,无法区分假冒产品和正品各自销售价格的:若有单卖情形,对于捆绑销售中的销售金额,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及单卖价格考量,必要时就低认定销售金额;对于货值金额,以单卖价格计算。若没有单卖情形,可按照 “实际售价→标价→行为人供述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 的依次选择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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