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涉案人员手机、计算机等介质中存储的电子数据

涉案人员手机、计算机等介质中存储的电子数据

对涉案人员手机、计算机等介质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审查,需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方面展开:

1. 形式审查

办案人员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事电子数据规定》)、2021 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等法规的要求,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严格审查。本书就此不再赘述。

2.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审查手机、计算机等电子数据载体的来源、取得情况,建立电子数据载体与涉案人员、相关事实的关联。例如: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在其穿着衣物的口袋内扣押手机一部,即可建立其与该手机之间的关联关系;
(2)审查手机、计算机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进一步建立电子数据载体与涉案人员、相关事实的关联。例如:若上述嫌疑人辩解称其口袋内的手机并非本人使用,而是帮助他人代管,则可以根据手机内存储的录音、照片、社交媒体账号、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等内容,建立其与该手机之间的关联关系;
(3)注重审查能够建立犯罪嫌疑人与涉案物品关联的电子数据。通过审查照片、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社交媒体沟通联络记录等信息,从四方面开展核查:
一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保存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过程中的照片、沟通联络记录,建立其与生产经营犯罪流程之间的联系;
二是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记录、电子书阅看记录、聊天记录等,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查阅法律规定、涉案食品特殊管理规定、涉案添加剂使用方式,判断其犯罪故意情况以及沟通谋划犯罪的过程;
三是通过其电子设备中储存的位置信息,查明其与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犯罪地点的关联关系;
四是通过其与上下家、同案犯等相关人员的沟通联络记录、收付款记录等,查明其与上下家之间的进货、销售情况,与同案犯的分工情况,以及与提供运输、仓储、设备等帮助人员的交易情况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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