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审查
电子数据对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从数量上看,大量走私案件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证据体量最大、占比最高;从作用上看,多数走私案件中电子数据通常也是认定案件事实最关键、最重要的证据。
走私犯罪有两个突出特征:
- 经济性:即走私犯罪通常以谋取特定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当事人之间往往会有较为密切的资金往来、计算货物记录等,从而留下大量电子数据。
- 国际性:即走私犯罪通常涉及境内外不同主体之间商贸往来,与之相伴随的就是货物、资金、信息、人员等要素的跨境往来,而发达的信息技术为这些要素往来提供极大便利,从而留下大量电子数据。
司法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常见电子数据有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聊天记录、电子账册、出入境交易记录以及订单、资金、物流记录等。
(一)电子邮件的审查
国际贸易离不开信息传递,与其他网络通信工具相比,电子邮件有两方面优势:
- 高度保密性: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一定的账号和密码来识别邮箱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身份,保密性较高,满足国际贸易中信息保密的要求。
- 综合功能强大:传递信息详尽、快捷,可以通过 “附件” 的形式大批量、大规模、较完整传递报价信息、发货清单、电子单证等各种文件。
对于电子邮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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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电子邮件的来源:办案机关提取电子邮件一般有两种来源途径,一是从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处获取;二是从当事人电子邮箱内提取。
- 对于直接从网络服务商处提取的电子邮件,需要审查提取电子邮件的取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所获取的电子邮件应当有网络服务商的确认。
- 对于从相关当事人电子邮箱内直接提取的,需要重点审查该邮件是来源于发件人、收件人还是转发人,提取过程是否有相应的提取笔录或检查记录,相关笔录或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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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电子邮件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电子邮件体现为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包括发送方、接收方、转发方。
- 需先审查清楚发送方、接收方、转发方各自对应的电子邮箱账户,再进一步审查各个邮箱账户的实际所有者、使用者。
- 从而厘清电子邮件真正的发送人员、接收人员、转发人员,判断同一份邮件内容究竟被哪些人了解,哪些人通过电子邮件展开协商、达成合意、形成配合,为进一步分析邮件具体内容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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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具体内容的梳理:走私案件当事人常常通过电子邮件协商、谈判、交流、传递贸易信息,形成内容丰富、数据翔实、时间跨度大的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就走私过程中某个或某些问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提出到成熟的逐步发展、完善过程。
- 因内容常夹杂各类信息,需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对电子邮件内容进行梳理排序,提取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信息。
(二)即时通信聊天记录的审查
相比电子邮件,国际贸易中通过微信、QQ、MSN 等即时通信工具进行交流互动、传递信息有以下优势:
- 普及广泛、使用便利;
- 交流互动性强、实效性高;
- 信息简洁明了、形式多样。
如果说电子邮件最大的优势在于保密、详尽,可以完整传递报价单、订单、货款清单、详细账目等货物信息,在涉案时间跨度长、票数多、数据杂的走私案件中普遍适用;那么,即时通信工具的最大优势在于高效、便捷,可以在受时空条件影响很小的情况下,快速、简洁地传递关键数据,在涉案时间较短、次数较少、货物信息单一的走私案件中比较普遍适用。因此,对于走私案件当事人而言,电子邮件和即时聊天工具有很强的互补功能,在不同类型的走私案件中发挥不同作用。
针对网络即时通信记录,首先需要重点审查相关网络账户的实际控制者、使用者。即时通信记录总是形成于特定账号之间,如 QQ 有唯一的 QQ 账号、微信有微信账号。不同当事人借助具体通信工具,通过各自账户登录,在聊天平台上互动并留下电子数据。而聊天账户具有虚拟性,要将聊天记录运用于具体案件,需确认聊天账户的真实户主,在实际户主与聊天记录之间建立关联性。
从司法实践看,审查聊天账户真实身份的常见分析思路有:
- 从聊天记录的来源确认真实户主:侦查机关获取的聊天记录,可能从一方当事人账户内提取,也可能从对方当事人账户提取;可能从与某一方当事人有关联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上提取,也可能从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处提取。若基于一方当事人直接登录账户,或直接从其关联的计算机、手机上提取,基本可确认该账户与当事人的关联性,甚至直接确认当事人为账户真实户主。
- 从言词证据中获取信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使用某个聊天账户与不同人沟通,会与亲友的聊天账户建立关联性。因此,可从与当事人有关联的亲友中确认聊天账户的真实户主。
- 从聊天记录内容分析判断:若一方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住址、姓名等),可从这些数据中获取有效信息,分析账户的实际户主。
- 通过技术信息判断:可通过 IP 地址、上网终端归属等方式,判断相关网络账户的真实户主。
(三)电子账册的审查运用
走私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详细记载走私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货款支付等信息,形成各类账册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等设备中,这些账册是认定走私货物实际情况的重要依据。针对电子账册,需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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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账册的合法性审查
- 原始存储介质的合法性审查:审查存储电子账册的计算机、智能手机、移动硬盘、U 盘等电子设备来源是否合法,调取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勘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记载涉案电子设备及其信息,与扣押实物是否相符;上述设备被扣押后是否依法封存。
- 电子数据本身的合法性审查:审查侦查人员是否按法定程序,通过勘验、检查电子设备调取电子账册;需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是否将电子设备依法送往专业机构勘验、检查,相关笔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原始存储介质不方便移送的,是否有反映直接调取过程的证据材料;依法取得的电子账册是否以合理形式固定在案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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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账册的真实性审查:重点围绕电子账册中记载的进出口货物各类单证编号(如提单号、集装箱号、报关单号、合同号)、货物真实价格、货款支付情况、当事人出入境时间、货物进出口时间等要素,审查其是否真实可靠,能否与实际报关单证、资金交易记录及相关人员、交通工具进出境记录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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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账册的关联性审查
- 与案件相关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审查。
- 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审查:走私案件电子账册常以简称、缩写或代码指代内容,需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账册信息,查清代码、缩写的真实含义和完整内容,还原账册真实信息,建立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关系。
- 不同电子账册之间的关联性审查:走私案件常涉及销售方、中间商、购买方等不同经济主体,进出口环节还可能有代理方、报关方、运输方,这些主体往往各自记账形成电子账册。若不同来源的电子账册针对同一事实或货物有相同记载,或存在关联性,将大大增加其证明力。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子账册是走私案件中最典型、最常见的电子数据。此外,订单、资金、物流以及人员进出境等记录也是重要的电子数据。对于这些电子数据,最关键是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相关证据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关联,同样可借鉴上述三类典型电子数据的思路进行审查判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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