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关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的认定

关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 141 条第 2 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9 年《药品管理法》第 72 条规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这是该法首次使用 “药品使用单位” 这一表述,但该法没有进一步给出药品使用单位的定义或列举。目前,我国也没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何为 “药品使用单位” 予以明确,能确认的是 “药品使用单位” 是 “医疗机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 的组合。

根据 2016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其他诊疗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8.html

除医疗机构外,还有哪些机构属于 “药品使用单位”,可以参考一些地方条例,如《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并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康复保健、戒毒等活动的单位。因此,除医疗机构外,药品使用单位还可以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康复保健场所、戒毒所等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8.html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应理解为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品管理、采购、使用等权限的人员,其他如后勤人员、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等,不宜包括在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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