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 “多因一果” 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产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由多个因素介入而导致的,此时应当通过考察以下内容,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 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一般通过是否具有 “相当性” 的判断来确定。在 “相当性” 的具体判断中,通常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概率越高,因果关系越确定。
-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实行行为和最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的可能性越大。
-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影响力越大,因果关系中断的可能性越大。
当然,如果介入行为与此前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作用相当,或者互为条件时,均应视为原因行为,成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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