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 “其他单位”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 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 能够确定个人职权的个人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会议纪要等;
- 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 有关人员(如其他工作人员等)关于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 证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等;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组织的章程、协议书、规定等,证明单位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的证据;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事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明行为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何种职权;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已被撤销、合并、分解的,应有相关工商登记信息表或公司股东大会记录等书证。
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执法机关相关文书等。
实践中,既要注意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要注意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职权。一般而言,行为人可能在本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对于一般人员,如果享有一定职权,也符合本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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