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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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判断

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要件 —— 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在行为人不主动供认的情形下,就需要通过组织运用各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关于金融诈骗非法占有目的证明列举的情形,属于刑事推定的规则。但是,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运用证明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的经济状况、贷款去向、逾期后归还贷款的主观态度等相关的事实证据。尤其是对于将贷款用于部分经营活动的案件,还需要考察是否存在相反的证据。比如,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出于一些意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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