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书证一般包括:行为人销售的图书、唱片、录像带等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原物及复制件。主要用于证实作为销售标的物的侵权物品客观存在,与被侵犯的权利存在关联。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包括:行为人采取无实际载体形式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应收集能够完整反映该侵权复制品内容的文档、音频、视频、图片等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主要用于证实作为销售标的物的侵权物品客观存在,与被侵犯的权利存在关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93.html
(3)证人证言一般包括:①出版、发行、印刷、生产侵权复制品的个人或者单位人员等知情人的证言,主要用于证明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来源、种类、数量等内容;②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所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即被侵权人)、正版作品的出版、发行人等证人的证言,主要用于证明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缺乏权利人授权或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取;③其他知道涉案物品属于侵权复制品的证人的证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93.html
(4)鉴定意见一般包括:①对侵权复制品与正版作品一致性的鉴定意见,主要用于证明侵权复制品与被侵权作品的关联程度;②对美术作品真伪的鉴定意见,主要用于证明临摹美术品的真伪;③对有关签名、印章、文件的文检、痕迹鉴定,主要用于证明销售侵权复制品过程中存在伪造许可证、准印证、作品签名等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93.html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主要用于证明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没有权利人授权、来源非法或明显属于盗版方式制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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