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对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

对商标标识数量的认定

本罪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我们认为,可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应认定为一 “件”。关键在于认清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以及正确理解 “完整” 和 “一份” 的含义。
笔者认为,认定商标标识数量需具备两个条件:
  1. 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
  2. 每一件标识都可以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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