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本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既遂标准,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1.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贿犯罪应当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并请求受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既遂的标准。
  2.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交付财物(但受贿人并不一定接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
  3.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受贿人实际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志。
我们认为,以行贿人主观标准来判断行贿犯罪的既遂状态是不合适的。在判断犯罪形态上,应以客观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当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完成,且所交付的财物为对方接受或者控制时(不要求对方有受贿故意),即可视为行贿行为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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