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

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其他严重情节” 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204 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1.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 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3.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204 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 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1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 204 条第 1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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