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 2025年3月25日 11:32:42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953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31阅读模式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 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其他严重情节” 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204 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 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204 条规定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 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的;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1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 204 条第 1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44.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3944.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