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复印件在内容、字迹上都是原件的再现,能够强有力地证明原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属于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否定说认为,复印件在形式上不具备原件的外观特征,仅能在核实身份信息时起到参考作用,单纯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的,不宜认定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由于在复印或扫描过程中极易出现伪造、变造的情况,因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所承载的身份信用,与原件相比薄弱许多。并且,仅需提供复印件、扫描件作为身份证明的活动,其本身对核实身份信息的要求就不高。基于法益保护的同等性原理,本罪中的 “身份证件” 不应包括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