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斗殴状态下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认定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若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被及时制止)或主动放弃而未实际发生斗殴,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认定需脱离 “打斗表现、致伤情况” 等客观结果,转而聚焦斗殴前的准备行为与到达现场后的主观倾向,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判断,具体区分标准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1. 斗殴前的纠集与准备阶段:核心看 “主观能动性与实质贡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此阶段是区分两类参与者的关键,需重点观察行为人对 “聚众” 行为的态度的参与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 积极参加者的典型表现:
- 主观态度主动:被纠集时明确表达参与意愿(如主动回应 “愿意去”“马上到”),而非被动应付或犹豫推诿;
- 实施实质准备行为:主动准备殴斗工具(如购买、携带刀具、棍棒等),为首要分子提供策划建议(如提议 “约定在人少的地方”“分头联系人员”),或承担辅助性组织工作(如接应其他被纠集人员、驾驶车辆运送参与人员至集合点),直接推动 “聚众” 进程。
- 一般参加者的典型表现:
- 主观态度被动:多为被他人临时通知、劝说后参与,无主动表达意愿的行为,甚至存在消极抵触(如 “不得已陪同前往”“到场后未主动行动”);
- 无实质贡献:未参与工具准备、人员联络等工作,仅单纯响应纠集,在准备阶段未提供任何推动聚众目的实现的行为,属于 “随众参与”。
2. 到达约定现场后的行为阶段:核心看 “斗殴意愿的显性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即使未发生实际斗殴,行为人到达现场后的行为仍能反映其主观倾向,可进一步区分两类参与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 积极参加者的典型表现:
- 主动展现斗殴意图:对对方人员实施辱骂、挑衅(如 “敢过来试试”“今天没完”),或做出肢体挑衅动作(如挥舞工具、逼近对方),直接激化现场矛盾;
- 参与现场组织协调:跟随首要分子与对方谈判(实则为 “摆阵造势”),或在现场联络未到人员、分配工具(如 “你拿这个,守住那边”),持续推动 “斗殴准备” 向 “实际斗殴” 转化。
- 一般参加者的典型表现:
- 无主动挑衅行为:到达现场后仅旁观,不与对方互动,甚至刻意保持距离,无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 无现场组织行为:不参与谈判、不协助联络,对首要分子的组织行为无响应,仅处于 “在场状态”,未通过行为强化聚众斗殴的氛围。
3. 核心认定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综上,未发生斗殴时的认定需把握两个核心: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积极参与的故意(主动响应、追求斗殴目的),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推动聚众斗殴发生的实质行为(准备工具、组织联络、现场挑衅)。符合这两点的可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仅被动在场、无实质贡献且无主动意愿的,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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