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已经完成了 “聚众” 并到达现场,但因故未能开始斗殴,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在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的认识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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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观点及实践判例认为,聚众并到达现场是为斗殴制造条件、准备工具,因尚未实施斗殴行为,仅属于一种犯罪预备。
- 但我们倾向于认为,以斗殴为目的实施了聚众行为,已 “着手” 实施犯罪,且该行为已对社会秩序的侵害产生现实的紧迫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斗殴,应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