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过程中,若行为人故意杀害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结果,该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不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需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对于直接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行为人,其罪名转化较易理解 —— 主观上具有杀害、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应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未直接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其罪名转化需结合首要分子的行为与相关证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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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 首要分子是否对死亡、伤害后果承担责任,核心在于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与死亡、伤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积极追求死亡、伤害后果发生的,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 放任死亡、伤害后果发生的,同样可构成上述罪名;
- 即使未实施直接的杀伤行为,若其纠集他人进行殴斗,并追求或放任死亡、伤害后果发生,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若多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存在 “部分行为人使用杀伤性较大工具,其余人使用普通工具且仅殴打身体非致命性部位” 的情形,部分行为人可能主张 “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自己无关”,但从共同犯罪构成来看,该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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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整个加害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各行为人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并非只有直接致伤、致死的行为人需承担责任;
- 各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均对加害结果产生推动作用,与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所有参与共同殴打行为的人,均需共同为伤亡结果承担责任,应统一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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