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刑法条文看易于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历来是难题。原因在于,这两种行为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客观后果,且都对被害人人身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仅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而主观心态极难判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为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会否认有杀人的故意,这使得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存在一定困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41.html

总结实践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审查,以区分二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41.html

  1. 预谋内容:重点审查预谋时间与案发时间的间隔,从预谋内容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杀人故意。若预谋时对作案地点、工具、方法等有充分准备,可根据准备的内容判断是否存在杀人故意。
  1. 作案动机:不同动机对行为主观心态会产生不同影响。如果行为人的动机是报仇雪恨,那么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行为人的动机是教训他人,那么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的可能性较大。
  1. 作案工具:行为人作案时是否使用工具以及使用何种工具,在实践中对判断主观故意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行为人事先准备了工具,且是管制刀具、斧头等具有大杀伤力的工具,那么其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更大;如果行为人赤手空拳,或者使用在现场随手捡到的木棍、砖块等杀伤力较小的工具,那么其具有杀人故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1. 打击情况:打击部位是否为要害部位、打击力度如何、打击次数有多少,均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心态。例如,同样持水果刀,直接捅刺被害人颈部、心脏等重要部位,与捅刺大腿、臀部等部位,行为人主观心态存在一定区别;捅刺的用力程度、次数多少,也能反映出行为的主观心态是杀人还是伤害。
  1. 事后行为:行为人事后对被害人是否有积极救治行为,可以从侧面反映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心态。

上述五点是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常见要素。但实践中的案件千变万化,案件存在的主、客观因素也不尽相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例如,某地办理的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李某某辩解只是为了教训被害人。但其不仅叫了 6 名帮手从几十公里之外赶来,在看到 6 名帮手携带斧头、钢管等工具时,也没有进行劝阻,反而指使他们破门而入,对被害人进行劈砍、砸击,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李某某始终辩解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对帮手持杀伤性工具以及劈砍、砸击等行为并没有劝阻,且在作案后不管被害人死活直接逃跑。这种客观行为和表现足以证实李某某应当认识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不管,属于放任的故意杀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4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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