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错误与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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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与故意杀人
  1. 对象认识错误
如将他人误以为是要杀害的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死亡结果,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1. 手段认识错误
故意杀人中的手段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可以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 第一种:手段行为根本不存在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例如,行为人误以为用针扎草人的方式可以将被害人杀死(迷信犯)。尽管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但因该行为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不可罚性。
  • 第二种: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等其他后果。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杀虫剂可以将被害人毒死而给被害人服用,最终导致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由于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仅因手段行为不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未遂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针对的均为被害人人身,从理论上讲,故意杀人未遂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可以在两个罪名之间择一重处罚。
  • 第三种: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这也是实践中的常见辩解。这种情况需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一般人能够认识到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如手掐被害人脖子、用凶器捅刺要害部位等),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般人不能认识到的,则根据具体情况以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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