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确定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确定

介入因素是否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是办案中常存困惑的问题,例如被害人特异体质、介入被害人行为、介入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介入因素是否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本质上是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即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因素,谁是导致最终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对此问题的判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害人的特异体质
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非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客观存在的特定条件。若行为人实施了通常情形下不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因被害人存在某种疾病或特异体质而导致其死亡,应当肯定因果关系。但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要为结果承担责任,还需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存在疾病或特异体质,这涉及故意或过失的判断,需根据对特异体质有无故意或过失,最终确定构成何种罪名。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1079 号都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认为,对于一般殴打行为导致特异体质的被害人死亡的,因被害人具有特异体质、原有病症发作等复杂因素导致死亡,因果关系具有 “多因一果” 的特征,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偶发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被害人存在疾病或特异体质,应综合各种情况。例如,对于老年人的伤害行为,一般人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诱发死亡的疾病。
  1.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实施后,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判断被告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需注意以下两点:
    • 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是不得已而实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必然实施某种行为,即便被害人的行为对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仍应将结果归为原行为人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持刀追砍被害人,被害人为躲避而跳水导致溺水死亡,持刀追砍行为与溺水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被肯定。反之,若被害人的行为并非先前行为所必然导致,则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被肯定。例如,行为人因被害人欠债而追逐,被害人在有报警、还钱等选择的情况下自己跳楼摔死,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 被害人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决定性作用:若行为人实施行为后,被害人介入行为虽非不得已,但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十分轻微,行为人仍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若被害人行为对死亡结果起决定性作用,行为人则不应当承担责任。例如,行为人用刀将被害人划伤,被害人未消毒包扎,反而将有毒有害物质涂抹在伤口上导致细菌感染死亡,此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
  1. 介入第三人行为的判断
介入第三人行为的判断标准与介入被害人行为一致。首先,看第三人行为是否因先前行为必然导致,若符合此情形,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被肯定,例如故意杀人行为实施后医生对被害人的抢救行为。其次,看第三人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例如故意杀人行为后,医生因故意或严重过失使本可救活的被害人死亡,则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被他人伤害的高度危险状况中,他人的轻微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1. 介入行为人自己其他行为的判断
行为人在实施前期的杀人行为后,又对被害人实施了另一个不同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无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需根据前后行为对死亡结果起作用的大小,具体判断哪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丁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丁某某在房间内杀害被害人后,为破坏现场、掩饰杀人行为实施放火行为,而被害人在放火时未完全死亡,最终因机械性窒息合并生前烧死。这种情况下,丁某某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的有无仅是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个方面,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还需结合动机、主观故意等各方面综合判断。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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